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69号原告:蔡亦文,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古莱特灯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之1。
经营者:林庆喜,**,****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该厂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古镇喜俊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第11卡B、3楼8、9、10卡。
经营者:林庆喜,**,****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该厂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亦文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古莱特灯饰厂、中山市古镇喜俊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蔡亦文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蔡亦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亦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蔡亦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