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956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启权,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枪。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英,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启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9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对谢启权的起诉。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鸿 审 判 员 黄玮鹏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