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3129号 原告:四川金翔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徐建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鹏,四川铸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广东心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篁湾新村7街**。
法定代表人:袁晓化,职务不详。
被告:乐山兴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和平街**v> 法定代表人:王瑞军,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金翔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心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兴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四川金翔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金翔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