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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武侯区小李氏建材经营经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知民初51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武侯区小李氏建材经营经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武侯区小李氏建材经营经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知民初51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小李氏建材经营经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装饰材料城A区123。

经营者:李秀芹。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武侯区小李氏建材经营经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武侯区小李氏建材经营经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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