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民初191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3581-1。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女,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东江烟酒商店,经营场所文林路平和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4MA6XR43G61。
经营者:康慧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乐,陕西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江,男,汉族,1985年5月14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身份证号码:620XXXXXXX********,系康慧慧丈夫。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渭城区东江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