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钟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04刑初612号
案件名称钟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惠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4刑初612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惠,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青梅,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9〕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后以成锦检公诉刑变诉〔2019〕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变更起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惠及其辩护人李青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广东欧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注册号10535258号OPPO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1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

手机;

移动电话;

手机盒;

数据线;

充电器;

耳塞机等;

取得注册号14220551A号VOOC注册商标(有效限期自2015年5月21日至2025年5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数据线;

电源适配器;

电池;

电池充电器等。

2018年6月12日,以上注册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注册号21886212号VIVO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第9类智能手机;

手机用USB线;

电源适配器;

可充电设备用充电装置等。

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注册号1924705号HUAWEI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04年3月28日至2014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包装用塑料纸;

不干胶纸;

复印(胶片);

教学材料;

碎纸机;

打印机;

纸等。

2008年12月1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注册号7215631号图形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第39类搬运;

商品包装;

贮藏;

汽车运输;

包裹投递等;

取得注册号7215635号图形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0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纸;

海报;

图画;

卡纸板制品;

文件夹(办公用品)等;

取得注册号14203957号HUAWEI+图形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5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注册号14203958号HUAWEI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5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6日),以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9类智能手机;

电池充电器;

手机用电源适配器(电子、电气通用元件);

耳机;

手机、平板电脑等通讯产品用数据线;

手机或者平板电脑用充电器等;

取得注册号21534095A号HONOR注册商标(有限期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第9类电源适配器;

USB充电器;

无线充电器;

移动电话用耳机;

智能手机用无线耳机;

耳机等。

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自2017年6月起,被告人钟惠通过动态QQ、微信从深圳购进标注有“VIVO”、“OPPO”、“HUAWEI”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套装,通过电话、QQ、微信等方式进行销售。

自2018年7月起,被告人钟惠开始雇佣刘某(已被不起诉)帮助其销售上述商品,并向刘某按月支付工资。

2018年10月中旬开始,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经过约四个月调查发现成都市锦江区商户涉嫌长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机配件套装。

根据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举报,2019年1月15日16时许,办案民警在成都市锦江区挡获被告人钟惠及被不起诉人刘某,并在成都市锦江区库房系同一地址)共查获标注有“VIVO”、“OPPO”、“HUAWEI”注册商标手机包装盒(均含充电器、数据线、耳机线)13590盒,标注有“VIVO”、“OPPO”、“HUAWEI”注册商标充电器、数据线、耳机线共计1219个(盒)以及条码打印机1台、标签打印机2台、液晶显示器1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激光打印机1台、进网许可标签若干、热敏纸12卷、手机外壳软套48个、取卡器1袋、苹果手机屏幕遮光纸1盒、销售清单12本等物。

2019年1月14日,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提交《鉴定报告》和《价格证明》,载明2019年1月14日在成都市锦江区库房查扣的标注有VIVO、OPPO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产品,均为假冒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产品,上述产品均为侵犯VIVO、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2019年1月18日,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出具《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和《未授权声明》,称2019年1月14日在成都市锦江区库房(当事人钟惠、刘君)处查扣的标注有VIVO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产品,非该公司生产,也非该公司授权厂商生产的全新整套产品。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授权单位从未授权或许可上述地址和单位生产、存储、销售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VIVO”手机配件及相关产品。

2019年1月18日,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出具《鉴定证明》和《价格证明》,称2019年1月14日在成都市锦江区库房(当事人钟惠、刘君)处查扣的标注有OPPO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产品,均为假冒“OPPO”注册商标的产品,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从未授权上述地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销售使用“OPPO”商标的任何产品。

2019年1月14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出具《未授权证明》,称该公司未授成都市锦江区楼库房(当事人钟惠刘某君)生产、制造、销售含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充电头、数据线、耳机、包装盒。

2019年1月28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出具《鉴定书》和《价格证明》,称2019年1月14日成都市锦江区楼库房(当事人钟惠、刘君)处查扣的标注有HUAWEI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产品,均为假冒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根据现场查获的销售清单显示,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15日,钟惠已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机配件产品销售金额为6564元。

根据现场查获的销售清单、记账清单记载内容显示的销售单价、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手机配件产品的数量以及被告人钟惠和被不起诉人刘某的供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惠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467836元。

庭审中,被告人钟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情况以及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及货值金额均无异议。

涉案手机配件产品、作案工具条码打印机1台、标签打印机2台、液晶显示器1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激光打印机1台、进网许可标签若干、热敏纸12卷、手机外壳软套48个、取卡器1袋、苹果手机屏幕遮光纸1盒、销售清单12本均扣押在案。

2019年9月23日,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表示愿意接纳被告人钟惠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辨认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覃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说明,被告人钟惠的手机截图,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资料、鉴定报告、鉴定书、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被告人钟惠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刘某的供述,离婚证、离婚协议、成都市青羊区英之辅语言培训中心校的缴费票据、成都银行个人贷款还款计划、成都银行个人房产按揭合同、户口簿、住院病历、死亡证明、房产证,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惠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为6564元,参考被告人钟惠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结合被告人钟惠的供述以及被不起诉人刘某的供述,本院认定被告人钟惠尚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为467836元,数额巨大。

因此,被告人钟惠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钟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钟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钟惠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考虑被告人钟惠的犯罪情节,被告人钟惠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综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钟惠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钟惠宣告缓刑。

被告人钟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惠属初犯,主观恶意小,悔罪态度好,又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钟惠的上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了保护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条码打印机1台、标签打印机2台、液晶显示器1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激光打印机1台、进网许可标签若干、热敏纸12卷、手机外壳软套48个、取卡器1袋、苹果手机屏幕遮光纸1盒、销售清单12本均予以没收。

前述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前述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艳 审 判 员  李春雨 人民陪审员  陈 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 意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