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03执6437号申请执行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平安财富中心803804。
被执行人: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4甲184甲284甲384甲484甲584甲684甲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
法定代表人:杨秀荣,该(公司负责职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执行人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向沈阳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2日作出(2019)辽01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重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0103民初6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