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7328号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墩路85号2幢210-220室。
法定代表人:韩树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乃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福成,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段福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