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福亮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91民初143号
案件名称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福亮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福亮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143号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溪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19259080H。

法定代表人:仇东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苏劼,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福亮,男,1975年11月2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福亮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