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143号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溪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19259080H。
法定代表人:仇东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苏劼,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福亮,男,1975年11月2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福亮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