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3571号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韩垓镇双韩路中段工业园大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昌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山东省曲阜市息诹镇商业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丁秋霞。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昌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经本院立案庭《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但逾期未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