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知民初13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汨罗市三江镇汪光兵食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汨罗市三江镇落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LHY535U。
经营者:汪光兵,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取,汨罗市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三江镇汪光兵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