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637号之一被执行人安玲,女,1993年9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苏03刑初81号刑事判决。
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安玲罚金150万元。
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安玲的财产状况,本院多次向其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2019年6月18日本院与被执行人安玲通过电话了解到,安玲未婚,育有一孩,两个多月,孩子的父亲崔鹤松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2019年3月曾被本院执行过财产刑,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本。
安玲在年幼时,其父母亲即离异,并各自组建了家庭,安玲随其祖母生活,目前无职业,尚需照料其年事已高的祖母,户籍地房屋海林市××新河村××号系农村普通平房,是安玲祖辈居住之处,此外本院先后两次走访了安玲的租住地和户籍地。
2019年7月4日本院扣划了安玲银行存款8512.73元;
2019年7月4日、10月15日本院分别查封了安玲名下的房产一套和车辆一部。
本院对该案的电子审判卷、预审卷进行了全面的查阅,搜索了关联案件,均未能获得安玲个人名下的其他有效财产信息。
2019年10月25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安玲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安玲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安玲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的财产刑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安玲的罚金为150万元,已执行8512.73元,尚有1491487.27元未履行,本院将继续进行追缴。
对于已查封的安玲名下的房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安玲购房时间较短,该房屋已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且贷款数额较大,目前归还贷款数额较少,如立即处置该房产,可能会造成相关权利人的财产损失,故本院对查封的该房产暂不处置;
对于查封的安玲名下的车辆,因无法查扣,本院亦暂不处置。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安玲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3刑初81号刑事判决中安玲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安玲具有存在法定情形的个人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