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知民初32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航,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泉州市豪马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经兜村狮渊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孙银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孙银来,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经兜村狮渊南路40号。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郭航、泉州市豪马厨卫有限公司、孙银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郭航、泉州市豪马厨卫有限公司、孙银来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