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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运松与温州市瓯海新桥知知熊童鞋厂、吉林省真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652号
案件名称周运松与温州市瓯海新桥知知熊童鞋厂、吉林省真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运松;温州市瓯海新桥知知熊童鞋厂;吉林省真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郑州世贸购物中心韦家小童服饰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652号原告:周运松,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暴利敏,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新桥知知熊童鞋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金达路**(1幢5楼西首)。

经营者鲁日涨,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腾蛟镇驷马村。

被告:吉林省真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长白路昆仑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洪军。

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世贸购物中心韦家小童服饰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世贸购物中心富****经营者韦坤,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董寨路****楼****。

原告周运松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新桥知知熊童鞋厂、吉林省真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郑州世贸购物中心韦家小童服饰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周运松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运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运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运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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