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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竹溪县幸福人家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3民初100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竹溪县幸福人家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幸福人家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民初100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竹溪县幸福人家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中峰镇长岭村**。

经营者:杨雪,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素平,男,该公司采购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琼,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竹溪县幸福人家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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