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终5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和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义北工业园区(义乌市红日木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吴龙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曾玲,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
代表人:保拉?韦尼克。
代表人:马库斯?库尔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敏杰,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和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和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和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义乌市和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8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93.5元,由上诉人义乌市和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