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1353号 原告:尤静芳,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罗溪许秀菱鞋服店,经营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后溪村杏田**。
负责人:许秀菱,女,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系泉州市洛江区罗溪许秀菱鞋服店工商登记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跃忠,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飞,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静芳诉被告泉州市洛江区罗溪许秀菱鞋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尤静芳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洛江区罗溪许秀菱鞋服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尤静芳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洛江区罗溪许秀菱鞋服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静芳撤回对被告泉州市洛江区罗溪许秀菱鞋服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尤静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