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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张小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刑初1711号
案件名称张伟、张小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伟;张小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2刑初1711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伟,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兰溪市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由兰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雪忠,浙江申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小伟,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河南省鹿邑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陈继祥,浙江申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9]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张小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蕾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及其辩护人吴雪忠,被告人张小伟及其辩护人陈继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张伟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生产假冒NYX(商标注册证号3861507)、M.A.C(商标注册证号834258)注册商标的唇彩等化妆品,后向陈某1、张某1(均另案处理)销售标有NYX字样的唇彩、眼影及标有M.A.C字样的唇彩,合计销售货值人民币673518元。

期间,被告人张伟还向义乌国际商贸城的邱某2、叶某、俞某2等人以1.5元每支的价格销售标有M.A.C字样的唇彩,合计销售货值为人民币19952元。

2018年8月13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陈某1、张某1位于义乌市的住所查获多种侵权化妆品,其中标有NYX字样的唇彩424盒,每盒12支;

标有M.A.C字样的唇彩21箱,每箱120盒,每盒12支。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小伟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其承租的兰溪市原文化大礼堂内,生产假冒M.A.C等注册商标的唇彩等化妆品。

期间,被告人张伟提供原材料,让被告人张小伟在兰溪市原文化大礼堂内灌装假冒M.A.C商标的化妆品。

被告人张小伟还通过自己接单,在明知道委托其加工的外商客户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仍帮助生产加工假冒M.A.C、NARS(商标注册证号9314751)、VICTORIA'SSECRET(商标注册证号1014220)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2018年9月20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兰溪市原文化大礼堂查获各类M.A.C口红86700支,NARS唇彩2900支,VICTORIA'SSECRET唇彩19800支的化妆品,共计109400支。

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合计人民币164100元,其中由被告人张伟委托张小伟加工的M.A.C口红货值人民币75600元。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张小伟经兰溪市公安局传唤后归案;

2018年11月21日,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工作人员在义乌市抓获被告人张伟。

指控认为,被告人张伟、张小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伟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对非法经营数额没有意见,但提出佛堂查扣的假冒M.A.C注册商标的唇彩不是其生产的。

辩护人吴雪忠提出,被告人张伟所说的佛堂查扣的假冒M.A.C注册商标的唇彩不是其生产的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而且被告人张伟对销售金额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伟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坦白。

被告人张伟系初犯、偶犯。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伟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小伟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辩护人陈继祥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张小伟系初犯、偶犯,起的是帮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张伟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生产假冒第3861507号NYX、第834258号M.A.C注册商标的唇彩等化妆品,后向陈某1、张某1(均另案处理)销售假冒第3861507号NYX、第834258号M.A.C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673518元。

期间,被告人张伟还向义乌国际商贸城的邱某2、叶某、俞某2等人以1.5元每支的价格销售假冒第834258号M.A.C注册商标的唇彩,合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9952元。

2018年8月13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陈某1、张某1位于义乌市的住所查获假冒NYX注册商标的唇彩424盒,每盒12支;

假冒M.A.C注册商标的唇彩21箱,每箱120盒,每盒12支(该查扣部分的商品货值不包含在销售金额人民币673518元之中)。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小伟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其承租的兰溪市原文化大礼堂内,生产假冒M.A.C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期间,被告人张伟提供原材料,让被告人张小伟在兰溪市原文化大礼堂内灌装假冒M.A.C商标的化妆品。

被告人张小伟还通过自己接单,在明知道委托其加工的外商客户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仍生产加工假冒第834258号M.A.C、第9314751号NARS、第1014220号VICTORIA'SSECRET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2018年9月20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兰溪市原文化大礼堂查获假冒第834258号M.A.C注册商标的口红86700支,假冒第9314751号NARS注册商标的唇彩2900支,假冒第1014220号VICTORIA'SSECRET注册商标的唇彩19800支,共计109400支。

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合计人民币164100元,其中由被告人张伟委托被告人张小伟加工的假冒第834258号M.A.C注册商标的口红货值人民币75600元。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张小伟经兰溪市公安局传唤后归案;

2018年11月21日,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工作人员在义乌市抓获被告人张伟。

上述事实有假冒M.A.C注册商标的各式唇彩五盒,假冒NYX注册商标的唇彩一盒,其他假冒注册商标的唇彩八只,租房协议,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兰溪市场监管局移送材料,购销合同复印件,货款结算清单,义乌市场监管局移送材料,扣押物品代为保管清单,销售明细表,商标注册证,到案经过,身份证明;

证人张某1、陈某1、陈某2、曹某、张某2、施某、师某、舒某1、陈某3、李某、肖某、张某3、章某、邱某1、邱某2、叶某、俞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伟、张小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张小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张伟、张小伟共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共同犯罪,且地位、作用相当。

被告人张伟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小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吴雪忠提出,被告人张伟系初犯,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被告人张伟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伟及其辩护人所提的关于在佛堂查扣的假冒M.A.C注册商标的唇彩问题,经查,该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未计算在销售金额人民币673518元之中。

辩护人陈继祥提出,被告人张小伟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陈继祥还提出被告人张小伟系从犯,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小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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