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74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萌、张雪娇,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天宫经销部。
住。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菏泽路路北/div>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区天宫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