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524号 原告:电子科技大学,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源大道2006号。
法定代表人:曾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顺芝,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成华区雅苑餐厅壹加壹,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中路15号附20号。
经营者:左志杰。
原告电子科技大学与被告成都市成华区雅苑餐厅壹加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在本院向原告电子科技大学发送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前,双方即达成和解,原告电子科技大学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子科技大学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成华区雅苑餐厅壹加壹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子科技大学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