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29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美娟,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美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