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610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宇翔日用品商行,住,住所地郑州市**苑陵街**万博商城**/div>经营者:李新亮。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宇翔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2019年11月4日,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宇翔日用品商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