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685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明视眼镜店,经营场所郑州市**大学路**附**。
经营者:朱勇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鸽,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坤(实习),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明视眼镜店(经营者:朱勇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为由,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