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29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张俊磊百货商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院四月天附**。
经营者:张俊磊,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采海利,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张俊磊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