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知民初11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汨罗市雪锋商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汨罗市大荆镇大荆村107国道东侧,注册号430681600283536。
经营者:狄雪锋,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雪锋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