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106民初543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青光五金建材部,住所地南京市。
经营者:朱武光,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南京青光五金建材部(以下简称青光建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被告青光建材部的经营者朱武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以及从德国、意大利、韩国、日本等国家进口具有世界同行业最先进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
原告早在90年代初就在卫浴洁具商品上使用“九牧”商标,后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JOMOO九牧”、“JOMOO”商标,注册商标证分别为第4044548号、第2001814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沐浴器、坐便器等卫浴洁具,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原告十分注重广告宣传,投入大量的费用,先后聘请著名影星邓婕和金马影后李冰冰担任“JOMOO九牧”品牌代言人,利用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在全国各地及海外的报刊杂志媒体上以及通过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且积极参加各种展销会,使得“JOMOO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被告在明知原告“JOMOO九牧”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设广告牌,并在其销售卫浴洁具的商业宣传中,肆意使用原告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JOMOO”或“JOMOO九牧”品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原告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给原告的正常经营带来的严重的损害。
同时,也致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极大损害及“JOMOO九牧”商标的市场评价降低,其损失是金钱无法衡量的。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青光建材部辩称: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已经自行拆除了原九牧门头。
被告从九牧经销商处进货在其门店内销售,经九牧经销商同意悬挂九牧门头,不属于侵权。
目前,被告根据九牧经销商的要求在门头上一半悬挂被告的店招、一半悬挂九牧的门头,此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九牧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案涉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变更证明、续展注册证明,证明原告对案涉商标享有专用权;
2.商评【2011】第31150号裁定书,证明案涉商标为驰名商标;
3.取证时间戳视频及截图,证明被告使用“JOMOO九牧”注册商标作为其门头。
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青光经营部围绕辩称意见提交了如下证据:1.照片一组,证明原告起诉后被告已经将门头自行拆除;
2.进货单,证明被告销售的货物来源于九牧经销商,并非侵权商品。
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并未主张被告销售侵权商品,仅基于被告使用其商标作为门头构成侵权。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经本院审核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九牧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配套产品等等。
2006年5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16年5月27日,后核准续展至2026年5月27日。
2014年9月13日,上述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原告九牧公司。
2003年2月,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成为“JOMOO”的商标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2月21日至2013年2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商品截止),商标注册证为第2001814号。
此后商标注册人名义多次变更,2014年9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原告九牧公司。
2011年11月30日,商评字[2011]第31150号关于第7056075号“久牧JIUMU”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的第4044548号“九牧JOMOO”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青光建材部系经营者朱武光于2007年6月20日在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经营范围为:五金、装饰材料销售。
2019年3月17日,原告方调查人员至苏宁环球商贸城对青光建材部门头、门店进行摄像拍照,其门头悬挂了两块显示为“JOMOO九牧(中国卫浴高端领导者)”的招牌。
审理中,被告称其于2018年11月、12月左右开始悬挂“JOMOO九牧”作为店招,但其店内除销售九牧公司产品外,还销售其他品牌产品。
接到法院通知应诉后,被告已自行将其“JOMOO九牧”店招拆除。
诉讼中,被告称其获得其上游经销商刘某许可,现其店招一半为“青光五金建材部”,一半为“JOMOO九牧”。
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如悬挂“JOMOO九牧”作为店招需要获得原告的授权。
本院要求被告出具相应证据证明其系合法使用“JOMOO九牧”商标作为店招悬挂,被告未能提交。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公司系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2001814号“JOMOO”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害原告九牧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店招上突出使用“JOMOO九牧”标识,与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JOMOO九牧”文字商标在文字的字形、含义上构成相同,容易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亦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被告辩称其上游经销商许可其使用“JOMOO九牧”商标作为店招,但就此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商标作为店招,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如想使用“JOMOO九牧”作为店招使用,应当根据原告的要求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合法使用。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未提供被告因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供原告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的计算依据,故本院依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系使用在店招上,但所售商品并非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及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青光五金建材部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2001814号“JOMO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南京青光五金建材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被告南京青光五金建材部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