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298号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粤财大厦****。
法定代表人:尹铁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明超,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劲公司)与被告吴明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