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3236号 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让荣,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警予,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极,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杰,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51元,减半收取1275.5元,由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