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326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泗水县丁氏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泗水县泗河办济河路中段/div>法定代表人:丁发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县丁氏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