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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龙与博白县城区好好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9民初115号
案件名称张天龙与博白县城区好好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天龙;博白县城区好好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民初115号 原告:张天龙,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经常居住地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博白县城区好好餐饮店,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南州南路(原公安局停车场)**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1M。

经营者:刘高翔,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

原告张天龙诉被告博白县城区好好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2019年11月28日,原告张天龙经传票传唤,无证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天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天龙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天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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