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民初115号 原告:张天龙,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经常居住地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博白县城区好好餐饮店,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南州南路(原公安局停车场)**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1M。
经营者:刘高翔,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
原告张天龙诉被告博白县城区好好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2019年11月28日,原告张天龙经传票传唤,无证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天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天龙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天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