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58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麻辣人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镇域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洪琼,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川味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3层3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亮,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麻辣人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川味行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麻辣人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川味行食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麻辣人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川味行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00元,减半收取计8050元,由上诉人重庆麻辣人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25元,上诉人四川川味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0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