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182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登封市百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市区崇高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晓龙,经理。
被执行人:登封市百特商贸有限公司洧河路分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洧河路与谷路街交叉口。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登封市百特商贸有限公司、登封市百特商贸有限公司洧河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8月31日,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400元及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9月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保险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民政信息等,除个别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轮候冻结外未发现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2、2019年9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廉政监督卡;
3、2019年9月19日,经向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9月19日,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登封市市区崇高路西段实地调查,该地址现在为兆佳智购超市在经营,经了解,被执行人登封市百特商贸有限公司之前确实在此地经营,但现不在经营;
5、2019年9月2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2019年10月17日,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如实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股票、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
8、2019年11月8日,工作人员将该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今日,本院(2018)豫01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综上,本院经过数次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登封市百特商贸有限公司、登封市百特商贸有限公司洧河路分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