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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嘉麒玲百货商店、天津市雷张华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民初702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嘉麒玲百货商店、天津市雷张华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嘉麒玲百货商店;天津市雷张华百货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70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嘉麒玲百货商店,住,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万卉路19-113/div>经营者:赵永玲,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雷张华百货批发部,住,住所地天津市津兰农贸市场******/div>经营者:雷张华。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嘉麒玲百货商店、天津市雷张华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雷张华百货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天津市雷张华百货批发部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雷张华百货批发部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国忠审 判 员  张庆枚人民陪审员  唐丽欣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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