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初300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新慧大润发生活购物广场,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泗县草庙镇草庙街303省道路北草庙中心校东30米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2TF9TM8K。
经营者:史鹏。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泗县新慧大润发生活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泗县新慧大润发生活购物广场停止侵犯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第5091186号“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泗县新慧大润发生活购物广场停止在字号中使用“大润发”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泗县新慧大润发生活购物广场赔偿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000元;
4、判令被告泗县新慧大润发生活购物广场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成投在(中国)有限公司以被告泗县新慧大润发生活购物广场已被注销为由,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许劲松 审判员 欧阳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如如 书记员刘相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