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294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市迦奥富桥足疗城,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建设路国土局对过。
经营者:刘松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刚,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城市迦奥富桥足疗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