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563号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康杨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励展华博展览(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BEHJITHAN。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宇,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艾贝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汪凤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大熊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孙嘉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励展华博展览(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艾贝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大熊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022××××.X]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