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知民初292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营业场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12号。
负责人:王振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风,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滑县留固正宏加油站,住所地安阳市滑县留固镇横村。
投资人:郑振阳。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诉被告滑县留固正宏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