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知民初12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延吉市电报大楼营业厅,经营场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路**。
负责人:胡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延吉市电报大楼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经审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