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民初249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方顺,男,经营场所地址为荆门市东宝区商业城**,系店铺名“荆门市荆楚商贸”的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社,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方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鲁方顺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鲁方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