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108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劲草,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启升酒行,经营场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四街**5门。
经营者马媛媛,女,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城郊街道西苏堡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岩,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与经营者马媛媛系夫妻关系,住址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糖场子村****。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启升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