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2202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叶方,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本院在审理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杨叶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