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知民初252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吉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恒祥公寓(相西路与相二路交叉口东北角)(门头为“吉众生活购物广场”)。
经营者:王献峰。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吉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11月19日,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