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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宁化县家辉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4民初415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宁化县家辉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宁化县家辉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民初415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化县家辉服装店,住,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森兴百货内册号:350424600079288。

经营者:涂家辉。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化县家辉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善坚 审 判 员  黄国庆 人民陪审员  曾锦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饶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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