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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博白县城区小琳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9民初55号
案件名称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博白县城区小琳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博白县城区小琳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9民初55号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天佑创客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B。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白县城区小琳奶茶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博白镇锦绣东路锦绣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5。

经营者:庞泽琳,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师傅公司)与被告博白县城区小琳奶茶店(以下简称小琳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师傅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梦到庭参加诉讼。

小琳奶茶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师傅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553509号“”商标,15930888号“”商标专用权,及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饮品等处使用侵害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标识;

二、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知名的民营连锁商业企业。

自公司2009年成立以来,一直潜心致力于黑龙茶饮品的文化传播宣传,至今已将“黑龙茶”连锁店发展到遍布全国各地,成为极具投资价值的饮料品牌。

“广师傅黑龙茶”在2017年中国食品餐饮博览会中荣获“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

2017年连锁品牌网络评选中获“最具投资价值品牌”。

经过大量的宣传推广,加上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已经成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之一。

林合广合法享有第7553509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

果汁;

制饮料用糖浆(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现商标在有效期内。

林合广合法享有第15930888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咖啡馆;

餐厅;

餐馆;

茶馆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2月14日至2026年2月13日,现商标在有效期内。

林合广合法享有第7553510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茶。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现商标在有效期内。

林合广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原告获得上述三个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店铺未经许可,擅自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饮品包装等处,及在美团外卖网络平台宣传、销售时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的联系,误导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小琳奶茶店辩称,一、被告使用的商标是“御烹堂黑龙茶”,是合法注册的商标,是被告经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法授权所得,该公司是“御烹堂黑龙茶”的商标所有人;

二、被告店铺的商标与原告商标从视觉上看明显不同。

虽然被告使用的“御烹堂黑龍茶”标识与原告的商标都有黑龙茶三个字,但要判断被告商标是否构成侵权,主要看商标的使用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从双方注册商标的展现来看,原告商标是图形与文字的组合标,商标中人脸图形是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即最具有识别的部分,文字部分亦经过一定的艺术加工,而被告的御烹堂黑龙茶商标是文字展现,且采用黑白两色的撞色效果为识别特征,两者不相似,明显不一致。

从双方店面装潢整体展现效果看,原告商标字体是用黑色且采用圆形图标式的展现,御烹堂黑龙茶商标是采用拍色、文字式的展现。

原告门头是绿色为主,御烹堂黑龙茶商标是采用黑色为主色调。

三、原告黑龙茶三个字并没有43类注册,其将商标扩大到门头实际才是侵权的一方。

原告能用来当门头招牌的只是第15930888号商标那几个字母,而黑龙茶三个字也只能在果汁、糖浆、啤酒、冰茶上用,根本不能用到其现在卖的茶饮料上。

四、被告加盟的御烹堂黑龙茶知名度比原告的黑龙茶大得多。

五、原告起诉动机不纯,有利用司法诉讼宣传品牌之嫌。

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获奖证书、加盟合同材料等证据,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异议不能成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店内使用的相关照片,故对该事实主张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林合广经核准注册取得第7553509号“”注册商标权,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

果汁;

制饮料用糖浆(截止)。

林合广经核准注册取得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权,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茶(截止)。

林合广经核准注册取得第15930888号“”注册商标权,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2月14日至2026年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

餐厅;

餐馆;

自助餐馆;

自助餐厅;

快餐馆;

流动饮食供应;

茶馆;

烹饪设备出租(截止)。

现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

林合广(许可方)与广师傅公司(被许可方)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许可方将包括上述商标在内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准的所有商标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被许可方使用,被许可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许可区域内就许可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发生的任何侵犯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被许可方有权采取发函、诉讼、投诉、控告、协商等任何法律救济方式,被许可方有权就侵权行为进行索赔,维权的费用成本均由被许可方承担,维权的任何收益也均归被许可方所有,许可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广师傅公司多次获得行业表彰,“广师傅黑龙茶”先后获得2017中国食品餐饮博览会“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2017年连锁品牌网络评选“最具投资价值品牌”等奖项。

另查明,小琳奶茶店在店招、店内装潢、点单牌使用“”标识,在饮品杯、美团外面网络平台上使用“”标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小琳奶茶店是否侵害了广师傅公司的商标权?

是否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根据上述规定的比对原则,小琳奶茶店使用的标识与广师傅公司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相同商标。

关于是否构成近似。

广师傅公司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由“黑龍茶”文字及“OOLONGTEA”组成,“黑”字为艺术设计图案,“OOLONGTEA”所占比例非常小,前述两个注册商标构成要素“黑龍茶”具有固有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的主要部分,其显著性体现在“黑龍茶”三个汉字上。

广师傅公司提供的相关获奖证书、与案外人签订的加盟合同等证据,证实两个注册商标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小琳奶茶店使用的两个标识所包含的“黑龍茶”文字,系最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的内容,构成该标识的主要部分,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和隔离比较的状态下,易导致混淆。

因此,应认定小琳奶茶店使用的标识与与广师傅公司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标识。

综上,应认定小琳奶茶店侵害了广师傅公司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广师傅公司请求判令小琳奶茶店停止对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合法有理,应予以支持;

对于小琳奶茶店应当赔偿的数额为多少的问题,由于无法确定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实际损失或被告因此获得利益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院酌定确定由小琳奶茶店赔偿广师傅公司损失15000元。

广师傅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小琳奶茶店侵害其第15930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对其判令小琳奶茶店停止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请求,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广师傅公司请求部分有理,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博白县城区小琳奶茶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博白县城区小琳奶茶店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给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博白县城区小琳奶茶店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缴款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南宁市五象支行;

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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