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290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县舒晨手机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纬二路西首北侧。
经营者,石大伟,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万怀,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阳县舒晨手机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