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23民初309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告:张店田家胜华商场,经营场所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田家村的南北田家超市。
经营者:魏秀华,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田家胜华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