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40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车站街。
经营者:赵春杰,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被告:平原县宏泰五金机电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金街(车站街)。
经营者:李艳霞,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根河市。
被告:平原县贵派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车站街路东/div>法定代表人:董治国,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城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平原县宏泰五金机电门市部、平原县贵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