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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斯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台江区鑫宇兴五金工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2564号
案件名称阿耐斯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台江区鑫宇兴五金工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耐斯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台江区鑫宇兴五金工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564号 原告:阿耐斯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张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江区鑫宇兴五金工具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安平小区**楼**03店面。

经营者:张景。

原告阿耐斯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台江区鑫宇兴五金工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阿耐斯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耐斯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阿耐斯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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