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564号 原告:阿耐斯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张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江区鑫宇兴五金工具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安平小区**楼**03店面。
经营者:张景。
原告阿耐斯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台江区鑫宇兴五金工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阿耐斯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耐斯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阿耐斯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