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6知民初2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果洛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玛沁县大武镇黄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6002272800009。
负责人:裴海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亮,青海阿尼玛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秉强。
被告:达日县中园石化加油站,,住所地达日县新建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624074582787Y。
负责人:林萍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积仓,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果洛销售分公司与被告达日县中园石化加油站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果洛销售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果洛销售分公司以我公司综合全案情况,认为暂无继续进行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果洛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果洛销售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