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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市荷塘区百姓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2知民初150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市荷塘区百姓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区百姓便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知民初150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天,江苏省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百姓便利超市,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合泰街****。

经营者:周阿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娟,女,1982年6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系周阿勇之妻。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科公司)诉被告株洲市荷塘区百姓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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